●事项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简易程序类)
●审批范围
临沂市
●申请主体
生产砂轮、饲料粉碎机械、建筑卷扬机、钢丝绳、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预应力混凝土枕、救生设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电线电缆、耐火材料、建筑钢管手脚架扣件、建筑防水卷材、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汽车制动液、人造板、化肥的生产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
●办理条件
1、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负责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相关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5、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
6、 《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国质检监[2017]317号)
7、《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质检监函[2017]381号)
8、《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的公告》(2017年第91号)
●申请材料
1、申请单;
2、承诺书;
3、营业执照;
4、申报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企业自行提交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为同产品单元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的检验项目覆盖相关细则检验项目要求。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应为企业1年内接受省级及以上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5、对纳入产业政策调整的产品,申请人还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
上述申报材料,申请人申请时只需在网上提交电子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
●收费标准
该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时限:自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山东省质监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按照提示要求上传电子版文本申请材料。
(二)受理
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山东质监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系统自动向申请人账号和邮箱发送办理信息,生成相关文书,电子文书发送至申请人申报账户,视为送达,申请人可在线打印。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许可决定
市质监局自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四)后置现场审查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实施规范》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现场审查结论为合格;对于不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实施规范》要求的,现场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办理地点、业务咨询、进度查询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质监局窗口。电话0539-8770170。
●投诉举报电话
中心管理办公室0539-877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