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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办事指南

2018年04月18日 09:20 

●事项名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审批范围临沂市

●申请主体市质监局组织建立的次级计量标准、县级局组织建立的计量标准,在市级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等级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的申请。

●办理条件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2.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09年8月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第九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号)

5.《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2号)第八条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三)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四)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五)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六)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七)计量检定人员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16)等。

●申请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一套;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一套;

5.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一套;

6.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两套;

7.检定或校准人员能力证明一套;

8.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一份;

9.《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申请复查换证时提交);

10.《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连续、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一套(申请复查换证时提交);

11.随机抽取的两份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两套(申请复查换证时提交);

1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一套(申请复查换证时提交);

1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一套(申请复查换证时提交);

14.《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一份;

15.《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一套;

16.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注:以上申请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收费标准与依据

此项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流程

(一)预先指导

申请人应登录山东质监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sdqts.gov.cn/),在线填写《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上传规定的申请材料(上传时需使用申请材料原件扫描件)。受理人对网上资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通知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

1.接收:申请人到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2.登记:窗口对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登录台账,并启动流程。

(三)受理

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山东质监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系统自动向申请人账号和邮箱发送办理信息,生成相关文书,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由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书面文书。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由窗口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四)审查

质监部门组织专家组到申请单位现场实施技术审查,形成现场考核报告。现场考核报告及相关审查材料上传山东质监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系统。

(五)许可决定

质监部门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专家考核时间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六)决定书送达

通知申请人持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到窗口现场领取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在文书复印件签字归档。

●办理地点、业务咨询、进度查询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质监局窗口。电话:0539-8770172

●投诉举报电话

中心管理办公室:0539-877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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