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审批范围
临沂市
●申请主体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
●办理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检验检测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经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等);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7年3月第二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主席令第二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颁布实施);
6.《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号);
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8.《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号);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及其相关补充要求(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10.《食品检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
11.《关于开展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刑[2015]1681号)。
●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
3.法人地位证明文件;
4.授权签字人汇总表;
5.授权签字人基本信息表;
6.组织结构框图;
7.申请人质量手册;
8.申请人程序文件;
9.检验能力分析表;
10.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11.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首次申请除外);
12.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上述申报材料,申请人申请时只需在网上提交电子材料,申请纸质材料可以以信函方式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应上传完整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其中申请书封面和涉及到人员签字、盖章页应为签字盖章后扫描件,其余为word文档。
●收费标准
该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
1.受理时限:受理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技术评审时限: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及相关补充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
3.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4.审批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技术评审环节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办理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1.提交方式
接收方式:包括网络接收、书面接收(含窗口接收、信函接收)两种方式。
(1)网络接收。申请人登陆山东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按照提示要求上传电子版文本申请材料。网址:http://www.12365.sd.cn。
(2)书面接收。申请机构可通过寄送方式邮寄受理窗口。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见山东省质监局网站“行政许可”专栏或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2.补正材料
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补正告知书》。
3.获取受理凭证和办理结果
(1)对于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发放《受理决定书》;
(2)对不属于本机关许可范围的或不属于许可管理范围或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其它不予受理情形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技术评审
委托山东省质量技术审查评价中心有限公司按规定组织实施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三)许可
市质监局自收到审查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评审材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审批,作出许可决定。
●办理地点、业务咨询、进度查询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质监局窗口。电话0539-8770173。
●投诉举报电话
中心管理办公室0539-877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