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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许可办事指南

2018年04月18日 09:45 

●事项名称

气瓶充装许可

●审批范围

临沂市

●申请主体

气瓶充装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

●办理条件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3.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号)

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6.《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7.《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8.《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9.《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鲁质监特字〔2009〕275号)等

●申请材料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

(2)质量管理手册;

(3)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

(4)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证明;

(6)气瓶使用登记表;

(7)《变更申请书》(变更时适用);

(8)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原气瓶充装证(变更时适用);

(9)工商局证明文件(变更时适用)。

●收费标准

该审批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

1.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批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1个工作日(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山东省质监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按照提示要求上传电子版文本申请材料。网址:http://www.12365.sd.cn。

(二)受理

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山东质监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系统自动向申请人账号和邮箱发送办理信息,生成相关文书,电子文书发送至申请人申报账户,视为送达,申请人可在线打印。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由窗口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鉴定评审

省局指定评审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技术评审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四)许可

市质监局自收到审查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材料、相关检验报告等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许可审查,作出许可决定。

●办理地点、业务咨询、进度查询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质监局窗口。电话0539-8770172。

●投诉举报电话

中心管理办公室0539-877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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