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审批范围临沂市
●申请主体企业、事业单位
●办理条件
1.申报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要求。
2.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09年8月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第十九条:“……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号)
5.《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4号)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
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
3.产品标准(可以只扫描上传封面,企业标准须同时上传标准的电子文档);
4.检定规程(可以只扫描上传封面);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者产品样本);6.样机照片。
●收费标准
此项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型式评价时间和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
●办理流程
(一)预先指导
申请人应登录山东质监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sdqts.gov.cn/),在线填写《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上传规定的申请材料(原件扫描件)。受理人对网上资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通知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
1.接收:申请人到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2.登记:窗口对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登录台账,并启动流程。
(三)受理
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山东质监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系统自动向申请人账号和邮箱发送办理信息,生成相关文书,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由申请人到窗口领取书面文书。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由窗口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交申请。
(四)型式评价
申请受理的,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一般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申请人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时间不计入型式批准时限。
(五)许可决定
质监部门自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型式评价时间和申请人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决定许可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决定书送达
通知申请人持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到窗口现场领取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在文书复印件签字归档。
●办理地点、业务咨询、进度查询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质监局窗口。电话0539-8770172。
●投诉举报电话
中心管理办公室0539-877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