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县级法定计量鉴定机构授权
●审批范围临沂市
●申请主体各级质监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
●办理条件
1.符合计量授权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
2.对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面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单位,质量手册应符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的要求;对申请承担内部强制检定工作的单位,管理体系应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的要求;
3.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4.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5.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6.检定、测试人员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授权部门考核合格;
7.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2009年8月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第二次修正,2015年4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9号)
5.《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89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检定、测试人员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授权部门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申请授权应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6.《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第十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新增授权项目,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新增授权项目申请,经考核合格并获得授权证书后,方可开展新增授权项目的工作”。
7.《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1991年9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第六条:“建立专业计量站,应当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由申请授权任务的主管部门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8.《关于加强计量检定授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2002〕301号)
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
10.《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16)
●申请材料
1.《计量授权申请书》(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一式两份);
2.机构依法设立的文件副本复印件;
3.机构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副本复印件;
4.考核项目表(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
5.考核规范与质量体系文件对照检查表;
6.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一览表(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
7.证书报告人签发人员考核记录(参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提交);
8.质量手册(申请内部强制检定授权的机构可不上报);
9.程序文件目录(申请内部强制检定授权的机构可不上报);
10.已参加的实验室之间比对和(或)能力验证活动目录及结果;
●收费标准
此项许可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时间)。
●办理流程
(一)预先指导
申请人应登录山东质监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sdqts.gov.cn/),在线填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上传规定的申请材料(原件扫描件)。受理人对网上资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通知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
1.接收:申请人到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行政许可服务窗口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2.登记:窗口对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登录台账,并启动流程。
(三)受理
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山东质监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系统自动向申请人账号和邮箱发送办理信息。
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由窗口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四)审查
质监部门组织专家组到申请单位现场实施技术审查,形成现场考核报告。现场考核报告及相关审查材料上传山东质监行政许可审批管理系统。
(五)许可决定
质监部门根据现场考核报告,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专家考核时间和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六)决定书送达:通知申请人持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到窗口现场领取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在文书复印件签字归档。
●办理地点、业务咨询、进度查询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质监局窗口。电话0539-8770172
●投诉举报电话
中心管理办公室0539-877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