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职能        质监新闻        信息公开        办事大厅        法律法规        党的建设        12365热线        局长信箱
业务频道: 质量管理  监督法制  计量管理  标准化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行政许可  认证认可  
办事大厅
 

关于撤销不属于新《特种设备目录》范围的设备使用登记的公告

2014年11月07日 15:46 

关于撤销不属于新《特种设备目录》范围的设备使用登记的公告

各特种设备有关单位:

2014年10月30日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于当日起施行,原《特种设备目录》予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与原《目录》相比,新《目录》对特种设备类别、品种、参数范围进行了调整,将一些危险性较小的设备调整出目录。据此,对于在我局已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但不属于新《目录》范围的设备,我局对其使用登记予以撤销,不再对其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2014年11月7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