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不属于新《特种设备目录》范围的设备使用登记的公告
各特种设备有关单位:
2014年10月30日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于当日起施行,原《特种设备目录》予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与原《目录》相比,新《目录》对特种设备类别、品种、参数范围进行了调整,将一些危险性较小的设备调整出目录。据此,对于在我局已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但不属于新《目录》范围的设备,我局对其使用登记予以撤销,不再对其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201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