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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质监质发〔2018〕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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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质监局关于印发《临沂市质监局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
通 知
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18〕18号)要求,市局研究制定了《临沂市质监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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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6日
临沂市质监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为更好地推动政府职能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社会监督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双公示”工作原则
1.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编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优化流程,畅通渠道。
2.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3.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拓展网上公示渠道,通过信用平台实现信用平台共享信息资源。
二、“双公示”方法渠道
1.“双公示”通过两个渠道进行。一是通过临沂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将“双公示”信用信息根据要求上传至“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网址:http://www.creditly.gov.cn。二是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双公示”专栏进行公示。
2.每周五由各责任科室、单位统一上传数据,因特殊原因周五确实无法完成的,周一进行补传。
3.临沂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上传方式:通过登陆“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采取逐条录入或批量导入上报两种方式。操作方式详见《双公示上报平台-用户手册》(附件1)。
(1)逐条录入是登录平台后,严格按照“双公示”数据标准和表单内容填写;
(2)批量导入是严格按照填写说明和数据格式,填写标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数据填报表》(附件2),并登录平台进行信息数据的批量导入。信息上传成功后,可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显示、查询。如果上传失败,说明表格填写不规范,会出现错误内容提示,根据提示修改后再行上传。
4.市局门户网站信息上传方式:由责任科室、单位根据所承担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分别形成《临沂市质监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年*月*日—*年*月*日)》(附件3),将文档上传至市局门户网站“双公示”专栏。填报说明与《数据填报表》填报说明相同,其中公民身份证号因保护隐私,不需填写。
三、“双公示”事项范围
市局统一建立“双公示”事项目录,并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示事项按照事项目录进行。
四、“双公示”主要内容
1.行政许可类信息。主要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或证照、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或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可生效期、许可截止期、许可机关、当前状态、地方编码、数据更新时间等内容,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2.行政处罚类信息。主要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或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生效期、处罚截止期、处罚机关、当前状态、地方编码、数据更新时间等内容,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单位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3.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如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等反映相对人特征、状态的信息,应进行技术屏蔽(市信用信息平台)或不予公示(市局网站)。
五、“双公示”责任分工
1.市局质量管理科牵头负责“双公示”工作,承担具体协调推进工作、市局门户网站“双公示”专栏维护调度等工作。
2.市局办公室负责许可事项目录保密审查、建立市局网站“双公示专栏”、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等工作。
3.市局许可科牵头负责行政许可事项信息公示工作,负责所承担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公示信息上传等工作。
4.市局监督科、计量科、特监科:负责所承担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公示信息上传等工作,及其他配合工作。
5.市局稽查局、纤维检验所分别负责所承担行政处罚事项公示信息上传等工作。
6.其他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做好“双公示”落实和配合工作。
如因工作职能变动等原因需调整责任分工,另行研究确定。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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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