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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质监局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2017年08月19日 10:49 

临沂市质监局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行政许可工作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事项,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的下放、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

本办法所指行政许可是指市级计量许可和特种设备许可,其中计量许可包括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制造(非重点管理范围内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专项计量授权,特种设备许可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市局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县(区)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许可实施过程是否遵守相关规定,许可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获证单位、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的情况,及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应活动的行为;

(三)县级质监部门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监督检查方式:

(一)市、县(区)质监(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检查方式为自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收到投诉举报较多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项检查,对许可及获得许可事项的单位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技术标准、管理规范和审核程序要求进行。

第六条 计量许可事中监督包括对市级质监部门的受理监督和评审监督;计量许可的事后监督措施的种类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其他形式检查。

第七条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事中监督可以采取抽查监督的方式进行,对其事后监督可以与对其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一并实施进行。

第八条 监督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对需要移交有关单位、部门处理的及时进行移交。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

(二)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第十条 对未取得许可、超范围、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市质监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相应科室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科负责许可证的注销程序,其他相应科室负责许可证的撤回、撤销、吊销,行政审批科应积极配合有关科室办理。

如有行政审批取消、下放,市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要求,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其他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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